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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糧液公司被指強占酒種創(chuàng)始家族明代酒窖

2012/5/1 16:22

蜜月期

尹伯明將“長發(fā)升”16口酒窖及一千余平米的廠房租給國營二十四酒廠,雙方簽下第一份租約,為期兩年,每月租金35元。長發(fā)升成為五糧液篳路藍縷的發(fā)家之地。

尹家是宜賓的釀酒世家,“長發(fā)升”至今已有近600年歷史,而宜賓在清末時亦是全國的釀酒重鎮(zhèn)。

新中國成立前,宜賓酒業(yè)因內戰(zhàn)而奄奄一息,全縣一共只有長發(fā)升、利川永等9家大曲作坊生產。但長發(fā)升仍是宜賓首屈一指的大曲酒作坊,當時酒坊的繼承人尹伯明是宜賓縣酒行會主任委員、四川省商聯會理事,宜賓唯一的一位民國全國商聯代表。

1950年,宜賓大曲酒釀造工業(yè)聯營社(以下簡稱曲聯社)成立,尹伯明擔任副總經理。1952年“五反”運動后,曲聯社解散,五糧液的前身——“宜賓國營二十四酒廠”成立。

同年年底,尹伯明將“長發(fā)升”16口酒窖及一千余平米的廠房租給國營二十四酒廠,雙方簽下第一份租約,為期兩年,每月租金35元。長發(fā)升成為五糧液篳路藍縷的發(fā)家之地。

“宜賓國營二十四酒廠”掛在了尹家門口。尹家主動將酒坊西側的住房交給聯營廠用來做辦公室,舉家搬至原本是酒工居住、條件較差的東側住房。

1953年,尹伯明以民主人士身份任宜賓市委統戰(zhàn)部顧問,每月領津貼30元。1955年3月,尹伯明成為宜賓市第一屆政協常委、駐會委員。

自此,尹家退出釀酒業(yè),再未返身。究其原因,乃是此前長發(fā)升一直由尹伯明妻子唐潔英做實質上的管理,而1952年,唐潔英去北京照顧在京工作的大女兒尹嵐淵,一直到1957年才回來。因而,去酒坊里玩耍、“扮哥哥酒”就此成為時年12歲尹孝功的記憶。

1954年,尹家和酒廠續(xù)簽租約,租金漲至50元一月;之后1957年,由于尹家騰了一間樓房租給酒廠,月租金又加了5元。

1956年1月,宜賓市公私合營開始,尹家并未納入公私合營改造。1958年9月,私房經租開始,尹家將1149.85平米交由國家,每月得到55 元租金中的12元,一直持續(xù)到1966年9月。

盡管未參與經營,但在五糧液騰飛的道路上,尹家“長發(fā)升”的助力卻是不可或缺的。姑且不論解放初期“長發(fā)升”的16口酒窖是國營二十四酒廠當時最大的生產力,五糧液建廠初期兩次得獎,皆離不開尹伯明將珍藏“長發(fā)升”陳釀獻出來做母酒的幫助——1956年五糧液參加在北京召開的名酒座談會,名列第一;1963年的第二屆全國評酒會,第一次參加的五糧液一舉奪魁,自此聲名大振。

“454號”文件

“對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樓街34、36號內的房屋進行了復核,該房面積18.17平方米,屬錯改房屋,現應予糾正,從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還產權?!?/P>

1966年至1976年期間,尹家的命運因十年動亂而風雨飄搖,有關那16口酒窖和一千多平米廠房的所有權也處于混沌未明的狀態(tài)之中。

直到1984年,宜賓市政府一份對私房改造過程中的錯誤進行糾正的文件,解開了僵局。這份名為“454號”文件的主要內容為:

“對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樓街34、36號內的房屋進行了復核,該房面積18.17平方米,屬錯改房屋,現應予糾正,從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還產權?!?/P>

該文件下方以鋼筆字手寫注明的:“酒窖屬房主所有,由五糧液酒廠作價收買”。

這被尹家認為是古窖歸他們所有的最有利證據。

但此時,這16口古窖仍以五糧液的生產工具被使用著。而從1966年開始,尹家未再從酒窖和廠房中得到任何收入。

在拿回所有權的政府證明文件以后,尹家開始了讓這種所有權產生實際體現的努力。

1993年1月,古窖何去何從的問題終于擺在五糧液廠長王國春的面前。彼時,五糧液曾有機會,一勞永逸地解決這段糾葛。

當時,五糧液經營管理部就此提供三個解決方案:方案一繼續(xù)與尹家換約續(xù)租;方案二類似入股;方案三是一次性買斷。

尹孝功回憶此事,表示“當時五糧液如果想買,我們一定會同意。價格也不會太高”。

但王國春的回復是,“按方案一辦理”,同時確定年租金為1637元,“租金按年遞增率6%付支”。

尹家接受了換約續(xù)租的方案,但拒絕了王國春提出的租金數字——他們認為不到兩千元的年租金太少了:刨去那18.17平方米的房屋,相當于每口窖池的月租金只有8塊5毛錢。

在經過半年的協商后,1993年五糧液和尹家簽訂協議,續(xù)約5年至1998年,年租金8890.45元,每年遞增3%。

協議還商定,“以宜賓市府發(fā)(1984)字第454號文件為據”,五糧液一次性付給尹家45774.28元,作為1985年到1992年的租金, “結清歷史舊賬”。

1995年,在鼓樓街一次拓街改造時,五糧液以89萬的價格從宜賓市房產公司將尹家租給國家的1149.85平方米的廠房買下,又以13.26萬買下尹家253.31平方米的自留房屋。此時,除了那18.17平方米的房屋和16口酒窖,五糧液已將“長發(fā)升”的廠房全部購入。

1996年2月6日,宜賓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再一次就尹家對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古窖的產權做出確認。該公證書表示,“經查,尹伯明/唐青英夫婦在宜賓市鼓樓街34號,36號有房屋18.17平方米和釀酒老窖池十六口……死者生前均未留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之規(guī)定,死者尹伯明的遺留房產、酒窖所有權應由其子女尹嵐源(孝田)、尹孝其、尹孝功、尹孝根……繼承?!?/P>

分手

2009年,五糧液和尹家的合作再一次走到分岔路口,這一次率先提出分手的是五糧液?!拔夜緵Q定從2010年起不再與你方簽訂換約續(xù)租協議書”。

在1993年五糧液與尹家再簽租約后,雙方又于1998年、2001年、2004年、2007年四次換約續(xù)租,年租金分別為198000元、 217800元、224334元、231064元。

經計算,新中國成立后,尹家將“長發(fā)升”廠房和古窖租給五糧液的30年間,共獲租金260余萬元。尹孝功并不覺得這是一筆大數目,如果再簽租約,據知情人士稱,“鑒于古窖的稀缺和不可復制性,每年一千萬也不算多”。

2009年,五糧液和尹家的合作再一次走到分岔路口,這一次率先提出分手的是五糧液。

2009年10月19日,根據歷屆換約續(xù)租協議的約定,尹家按例致函五糧液,告知協議即將到期。然而等待2個多月后,尹家在12月29日收到的回復竟然是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不再簽訂鼓樓街32號釀酒窖池租賃協議的通知》。

通知稱:“五糧液已經于1995年和1996年分別購買了酒窖上方的廠房和尹家自留房,所以該窖池產權歸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我公司決定從 2010年起不再與你方簽訂換約續(xù)租協議書?!?/P>

這并未完全讓尹家意外。尹孝功回憶,早在2007年,續(xù)約就已不似往年順暢。她說,她當年到廠里理論,就被告知“房子是我們的”。在找到時任五糧液股份公司總裁王國春反映后,當年的續(xù)租問題勉強得到解決。

而到了2009年,尹家所擔心的另一只靴子終于落地:五糧液告訴尹家,以前簽的租約是錯的,我們每年要付給你租金,是國有資產流失。

尹孝功感到難以理喻:“這就算從常識上來講也說不過去,從1993年你就開始租,租約換了四份,現在突然告訴我這是國有資產。既然是國有資產,你為什么不在1995年買了廠房以后就停止和我簽租呢?”

2010年1月10日,尹孝功致函五糧液,告知其《通知》嚴重侵權,希望在2010年3月底收回。

政府決議

1、古窖是國有資產,是五糧液的。2.宜賓市將16口古窖判給尹家的454號文件是錯誤的。

爭議持續(xù)4個月后,宜賓市政府于2010年3月介入。3月15日,宜賓市國資委和國資公司找到尹孝功,讓尹提出解決方案。尹表示,首先要確定尹家對 16口古窖的所有權,在這個基礎上什么都可以談。

事實上,無論是尹家還是五糧液,都沒有那16口酒窖的土地使用證。2008年,尹家曾到國土局希望辦理16口酒窖的土地產權證,遭到了拒絕。而五糧液公司有的也只是酒窖上房屋的產權證。

4月21日上午,宜賓市政府和五糧液進行磋商,市長、副市長、國資委領導皆有出席。22日下午,宜賓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劉禮華向瀟湘晨報記者介紹了會議的決議情況。

決議可以用兩句話概括:1.古窖是國有資產,是五糧液的。2.宜賓市將16口古窖判給尹家的454號文件是錯誤的。

劉禮華反復強調的是,五糧液“不僅僅是宜賓的酒廠,它現在是國有企業(yè),也是四川的直屬企業(yè),是我們中華民族的,無論站在哪個角度,都肯定是要維護的”。

將酒窖判給五糧液,相當于宜賓市政府否決了454號文件的正確性。宜賓市為何如此出爾反爾?劉禮華解釋,454號文件是當時的宜賓市政府對私改的糾錯,而私改“涉及到生產資料的部分,也就是我說的廠房、酒窖”,是“沒有錯的,是不能糾的”。

劉禮華用一句相當簡單的話,給這筆歷史舊賬做出了概括,私有改造“是國家的大政策”,“如果這個要糾的話,那不止宜賓的五糧液酒窖,還有全國都是一樣(要糾正),這個是不能糾的”。

4月20日,尹孝功聯系五糧液副總鄭晚賓,得知“從4月22日起,3天以內,五糧液會給她一個答復”,但尹家至記者發(fā)稿時仍未接到五糧液的電話。鼓樓街32號的那16口明代古窖,仍靜靜地為五糧液發(fā)酵釀酒。而實際使用了這16口古窖半個世紀的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則在政府的斡旋背后,保持緘默。

(本文來源:大眾網 作者:曾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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