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19
民治某酒店以消除安全隱患為名,擅自解除與八間商鋪租戶的租賃合同,雙方爭執(zhí)不下。經(jīng)街道司法部門前后三次上門調解,日前,酒店與租戶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
今年4月,該酒店以街道消除安全隱患為名,單方面給八間商鋪租戶下達解除合同的通知書。7月4日,在租戶未按期搬遷的情況下,酒店停止給該八間店鋪供水供電。租戶到街道辦反映情況。街道法律服務中心調解員及律師經(jīng)調查,了解到該八間商鋪并不在安全隱患范圍。在事實面前,酒店方默認了解除合同是出于其他原因,主動提出支付3個月的租金做補償。而租戶堅持要求8個月的租金做補償,調解會不歡而散。11日凌晨,某租戶行至該酒店天臺,以跳樓相威脅,將酒店方再次拉到談判桌前。
鑒于雙方開出的條件相差較遠,調解員提出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方案,并得到雙方的認可,最終達成了租賃合同繼續(xù)履行,酒店方補償租戶十天房租損失的和解協(xié)議。